柳林村村務公開事項清單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要素) |
公開依據(jù) |
公開時限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村 |
特定群體 |
主動 |
1 |
涉農補貼 |
耕地地力保護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包括補貼對象、補貼范圍、補貼標準、咨詢電話、受理單位、辦理時限、聯(lián)系方式等; ● 補貼結果; ● 監(jiān)督渠道:包括舉報電話、地址等。 |
《財政部 農業(yè)部關于全面推開農業(yè)“三項補貼”改革工作的通知》(財農[2016]26號)、《財政部 農業(yè)農村部關于修訂印發(fā)農業(yè)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0〕10號)、《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農業(yè)農村廳關于修訂農業(yè)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甘財農〔2020〕42號)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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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農補貼 |
農機購置補貼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包括補貼對象、補貼范圍、補貼標準、申請程序、申請材料、咨詢電話、受理單位、辦理時限、聯(lián)系方式等; ● 補貼結果; ● 監(jiān)督渠道:包括舉報電話、地址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六號)、《財政部 農業(yè)農村部關于修訂印發(fā)農業(yè)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0〕10號)、《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農業(yè)農村廳關于修訂農業(yè)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甘財農〔2020〕42號)、《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8〕13號)、《甘肅省農牧廳 甘肅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2018-2020年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甘農牧發(fā)﹝2018﹞90號)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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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涉農補貼 |
草原禁牧補助與草畜平衡獎勵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包括補貼對象、補貼范圍、補貼標準、咨詢電話、受理單位、辦理時限、聯(lián)系方式等; ● 補貼結果; ● 監(jiān)督渠道:包括舉報電話、地址等。 |
《新一輪草原生態(tài)保護補助獎勵政策實施指導意見(2016-2020年)》(農辦財〔2016〕10號) 、《甘肅省貫徹新一輪草原生態(tài)保護補助獎勵政策實施意見(2016-2020年》(甘政辦發(fā)〔2016〕75號)、《農業(yè)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牧民補助獎勵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農辦牧〔2019〕45號)、《財政部 農業(yè)農村部關于修訂印發(fā)農業(yè)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0〕10號)、《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農業(yè)農村廳關于修訂農業(yè)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甘財農〔2020〕42號)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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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農補貼 |
強制撲殺補助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包括補貼對象、補貼范圍、補貼標準、申請程序、申請材料、咨詢電話、受理單位、辦理時限、聯(lián)系方式等; ● 補貼結果; ● 監(jiān)督渠道:包括舉報電話、地址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財政部 農業(yè)農村部關于修訂印發(fā)農業(yè)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0〕10號)、《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農業(yè)農村廳關于修訂農業(yè)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甘財農〔2020〕42號)、農業(yè)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動物疫病防控財政支持政策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 農辦財(2017)35號、《甘肅省獸醫(yī)局 甘肅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完善動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實施意見》甘獸醫(yī)(2016)80號、《財政部 農業(yè)農村部關于做好非洲豬瘟強制撲殺補助工作的通知》財農(2018)98號、《農業(yè)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非洲豬瘟防控財政補助政策實施工作的通知》 農辦計財(2019)4號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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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涉農補貼 |
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無害化處理補助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包括補貼對象、補貼范圍、補貼標準、申請程序、申請材料、咨詢電話、受理單位、辦理時限、聯(lián)系方式等; ● 補貼結果; ● 監(jiān)督渠道:包括舉報電話、地址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財政部 農業(yè)農村部關于修訂印發(fā)農業(yè)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0〕10號)、《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農業(yè)農村廳關于修訂農業(yè)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甘財農〔2020〕42號)、《農業(yè)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生豬規(guī)模化養(yǎng)殖場無害化處理補助相關工作的通知》農辦財(2011)163號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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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涉農補貼 |
基層動物防疫工作人員補助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包括補貼對象、補貼范圍、補貼標準、申請程序、申請材料、咨詢電話、受理單位、辦理時限、聯(lián)系方式等; ● 補貼結果; ● 監(jiān)督渠道:包括舉報電話、地址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財政部 農業(yè)農村部關于修訂印發(fā)農業(yè)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0〕10號)、《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農業(yè)農村廳關于修訂農業(yè)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甘財農〔2020〕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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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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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處置 |
● 啟動和解除災害響應情況,轉移避災、搶險救援情況,以及相關工作動態(tài)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實時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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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 |
救助審定 |
● 自然災害救助(6類)的救助對象、申報材料、辦理程序及時限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綜合防災減災規(guī)劃(2016-2020年)》 |
自該活動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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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救助 |
● 救災資金管理、分配、使用情況,救援物資調撥情況,年度捐贈款物信息以及款物使用情況和重建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及時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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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
● 因災過渡期生活救助標準及救助對象評議結果(災民姓名、受災情況、擬救助金額、監(jiān)督舉報電話)●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救助標準及重建救助對象評議結果 ● 其他應公示的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及時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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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宣傳 教育 |
法律知識普及服務 |
● 法律法規(guī)資訊; ● 普法動態(tài)資訊; ● 普法講師團信息等 |
《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fā)<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規(guī)劃(2016-2020年)>》 《甘肅省“七五”普法規(guī)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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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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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法治文化服務 |
● 轄區(qū)內法治文化陣地信息; ● 法治文化作品、產品 |
《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fā)<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規(guī)劃(2016-2020年)>》 《甘肅省“七五”普法規(guī)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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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 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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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 |
城鄉(xiāng)居民養(yǎng)老保險參保登記 |
● 事項名稱 ● 受理條件 ● 辦理材料 ●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限 ● 辦事時間 ● 辦理機構及地點 ● 咨詢查詢途徑 ●監(jiān)督投訴渠道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710號)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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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 |
社會保險費欠費補繳申報 |
● 事項名稱 ● 受理條件 ● 辦理材料 ●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限 ● 辦事時間 ● 辦理機構及地點 ● 咨詢查詢途徑 ●監(jiān)督投訴渠道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710號)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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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 |
城鄉(xiāng)居民養(yǎng)老保險待遇申領 |
● 事項名稱 ● 受理條件 ● 辦理材料 ●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限 ● 辦事時間 ● 辦理機構及地點 ● 咨詢查詢途徑 ●監(jiān)督投訴渠道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2月2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發(fā)布,自1951年02月26日起施行法律法規(guī);1953年1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修正)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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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養(yǎng)老保險待遇申請 |
● 事項名稱 ● 受理條件 ● 辦理材料 ●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限 ● 辦事時間 ● 辦理機構及地點 ● 咨詢查詢途徑 ●監(jiān)督投訴渠道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2月2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發(fā)布,自1951年02月26日起施行法律法規(guī);1953年1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修正)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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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養(yǎng)老保險待遇申請 |
● 事項名稱 ● 受理條件 ● 辦理材料 ●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限 ● 辦事時間 ● 辦理機構及地點 ● 咨詢查詢途徑 ●監(jiān)督投訴渠道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2月2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發(fā)布,自1951年02月26日起施行法律法規(guī);1953年1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修正)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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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養(yǎng)老保險注銷登記 |
● 事項名稱 ● 受理條件 ● 辦理材料 ●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限 ● 辦事時間 ● 辦理機構及地點 ● 咨詢查詢途徑 ●監(jiān)督投訴渠道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2月2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發(fā)布,自1951年02月26日起施行法律法規(guī);1953年1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修正)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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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卡申領 |
● 事項名稱 ● 受理條件 ● 辦理材料 ●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限 ● 辦事時間 ● 辦理機構及地點 ● 咨詢查詢途徑 ●監(jiān)督投訴渠道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1]47號)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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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卡信息變更(非關鍵信息) |
● 事項名稱 ● 受理條件 ● 辦理材料 ●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限 ● 辦事時間 ● 辦理機構及地點 ● 咨詢查詢途徑 ●監(jiān)督投訴渠道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1]47號)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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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卡掛失與解掛 |
● 事項名稱 ● 受理條件 ● 辦理材料 ●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限 ● 辦事時間 ● 辦理機構及地點 ● 咨詢查詢途徑 ●監(jiān)督投訴渠道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1]47號)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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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卡補換、換領、換發(fā) |
● 事項名稱 ● 受理條件 ● 辦理材料 ●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限 ● 辦事時間 ● 辦理機構及地點 ● 咨詢查詢途徑 ●監(jiān)督投訴渠道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1]47號)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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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yè)信息服務 |
就業(yè)政策法規(guī)咨詢 |
●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政策項目 ● 對象范圍 ● 政策申請條件 ● 政策申請材料 ● 辦理流程 ● 辦理地點(方式) ● 咨詢電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3.《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 4.《甘肅省就業(yè)促進條例》(2010年3月31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5.《甘肅省就業(yè)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甘財社〔2018〕67號)5.《甘肅省就業(yè)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甘財社〔2018〕67號)6.《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yè)服務的實施意見》(甘人社廳發(fā)〔2019〕11號)7.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切實做好穩(wěn)就業(y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辦發(fā)〔2020〕34號 |
2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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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信息發(fā)布 |
● 招聘單位 ● 崗位要求 ● 福利待遇 ● 招聘流程 ● 應聘方式 ● 咨詢電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3.《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 4.《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的實施意見》(甘人社廳發(fā)〔2019〕28號) |
2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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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信息登記 |
● 服務對象 ● 提交材料 ● 辦理流程 ● 服務時間 ● 服務地點(方式) ● 咨詢電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3.《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 4.《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的實施意見》(甘人社廳發(fā)〔2019〕28號) |
2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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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發(fā)布 |
● 培訓項目 ● 對象范圍 ● 培訓內容 ● 培訓課時 ● 授課地點 ● 補貼標準 ● 報名材料 ● 報名地點(方式) ● 咨詢電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3.《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4.《甘肅省就業(yè)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甘財社〔2018〕67號) 5.《甘肅省就業(yè)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甘財社〔2019〕33號) 6.《關于鼓勵企業(yè)等各類經濟組織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yè)的獎勵辦法》(甘政辦發(fā)〔2018〕133號) 7.《關于鼓勵企業(yè)積極參與技能培訓和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勞動力就業(yè)的意見》(甘人社明電〔2018〕70號) 8.《關于2019年精準扶貧建檔立卡勞動力培訓補助標準的指導意見》(甘人社廳發(fā)〔2019〕6號) 9.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關于實施職業(yè)技能提升行動“互聯(lián)網+***培訓計劃”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107號)10.《關于分解下達2020年職業(yè)技能提升行動培訓計劃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117號) 11.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職業(yè)技能提升行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197號) 12.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關于穩(wěn)崗擴崗專項支持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199號) |
20個工作日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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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業(yè)服務專項活動 |
公共就業(yè)服務專項活動 |
● 活動通知 ● 活動時間 ● 參與方式 ● 相關材料 ● 活動地址 ● 咨詢電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3.《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2007年11月5日勞動保障部令第28號公布,根據(jù)2014年12月23日《人社部關于修改<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修改》)4.《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yè)服務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fā)〔2018〕77號)5.《甘肅省就業(yè)促進條例》(2010年3月31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6.《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yè)服務的實施意見》(甘人社廳發(fā)〔2019〕11號 |
20個工作日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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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yè)獎補申領 |
● 文件依據(jù) ● 政策對象 ● 補貼標準 ● 申請條件 ● 申請材料 ●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限 ● 辦理地點(方式) ● 辦理結果告知方式 ● 咨詢電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3.《關于鼓勵企業(yè)等各類經濟組織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yè)的獎勵辦法》(甘政辦發(fā)〔2018〕133號) 4.《關于鼓勵企業(yè)等各類經濟組織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yè)的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甘人社通〔2018〕366號) 5.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切實做好穩(wěn)就業(y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辦發(fā)〔2020〕34號) |
20個工作日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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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yè)扶貧相關財政資金和東西部扶貧協(xié)作財政支援資金使用情況 |
● 項目名稱、實施地點、資金規(guī)模、實施單位、帶貧減貧機制、績效目標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甘肅省東西部扶貧協(xié)作資金管理辦法》《古浪縣東西部扶貧協(xié)作資金管理辦法》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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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庫建設 |
● 申報內容(含項目名稱、項目類別、建設性質、實施地點、資金規(guī)模和籌資方式、受益對象、績效目標、群眾參與和帶貧減貧機制等) ● 申報流程(村申報、鄉(xiāng)審核、縣審定) ● 申報結果(項目庫規(guī)模、項目名單)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完善縣級脫貧攻堅項目庫建設的指導意見》《甘肅省縣級脫貧攻堅項目庫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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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辦理事項、辦理條件、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lián)系方式 ● 審核信息; ● 審批信息 |
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136號)第十二條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如實提交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財產狀況等書面材料,并委托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第十六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guī)定材料。第十七條根據(jù)申請人委托,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并出具書面核對報告。核對結果符合申請條件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在居民委員會的協(xié)助下,組織相關工作人員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員)分別簽字。核對結果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八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居民委員會的協(xié)助下,組織評議小組開展民主評議。評議小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居民委員會成員、熟悉居民情況的居民代表參加。居民代表人數(shù)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經民主評議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評議結果。 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第十九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綜合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資料審核、民主評議等情況提出初核意見,并在轄區(qū)內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核實并向異議人反饋核查情況。公示無異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將初核意見、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35個工作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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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辦理事項、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lián)系方式 ● 審核信息; ● 審批信息 |
●民政部《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fā)〔2016〕178號)第十三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 ●《甘肅省社會救助條例》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制度的意見》國發(fā)〔2016〕14號)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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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救助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辦理事項、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lián)系方式 ● 審核信息; ● 審批信息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49號)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fā)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甘肅省社會救助條例》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突發(fā)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臨時救助。 ●《甘肅省民政廳 甘肅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甘民發(fā)〔2018〕86號)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5個工作日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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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基本生活補助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辦理事項、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lián)系方式 ● 審核信息; ● 審批信息 |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0〕54號); ● 《甘肅省孤兒基本生活費發(fā)放管理暫行辦法》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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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辦理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辦理事項、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lián)系方式 ● 審核信息; ● 審批信息 |
● 《甘肅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甘政發(fā)〔201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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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5個工作日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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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辦理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辦理事項、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lián)系方式 ● 審核信息; ● 審批信息 |
● 《甘肅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甘政發(fā)〔201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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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5個工作日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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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
“重度殘疾人水電氣暖補助和71歲以上殘疾人生活補助”享受 對象審核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辦理事項、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lián)系方式 ● 審核信息; ● 審批信息 |
● 《甘肅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甘政發(fā)〔201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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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5個工作日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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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 |
城鄉(xiāng)醫(yī)療救助初審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辦理事項、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lián)系方式 ● 審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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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醫(yī)療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fā)[2015]142號); ●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醫(y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甘民發(fā)〔2017〕258號)和《關于做好醫(yī)療救助政策調整經辦管理工作的通知》(甘醫(yī)保函〔2019〕65號); ● 《關于進一步擴大農村貧困人口大病專項救治病種范圍的通知》(甘衛(wèi)醫(yī)政函〔2020〕297號)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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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優(yōu)撫對象 申請補助 |
農村籍60周歲退役老兵生活補助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辦理事項、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lián)系方式 ● 審核信息; ● 審批信息 |
● 《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 ● 《甘肅省民政廳、財政廳關于轉發(fā)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fā)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的通知》; ● 《甘肅省民政廳財政廳關于轉發(fā)《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yōu)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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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戰(zhàn)參試人員生活補助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辦理事項、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lián)系方式 ● 審核信息; ● 審批信息 |
● 《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 ● 《甘肅省民政廳財政廳關于轉發(fā)《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yōu)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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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wèi)生健康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初審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辦理事項、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lián)系方式 ● 審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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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印發(fā)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fā)[2007]78號)、《人口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全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人口廳發(fā)[2008]23號)和《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具體確認條件的通知》(國人口發(fā)[2008]6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甘肅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細則》(甘人口委發(fā)[2008]67號)。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關于調整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準的通知》(財社〔2012〕22號)和《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調整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準的通知》(甘財社[2018]82號)文件要求。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5個工作日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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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wèi)生健康 |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初審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辦理事項、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lián)系方式 ● 審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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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21號)的有關規(guī)定和《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f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的通知》(國人口發(fā)[2004]39號),制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甘肅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甘政辦發(fā)[2004]116號)的通知,實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5個工作日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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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wèi)生健康 |
失獨家庭一次性補助初審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辦理事項、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lián)系方式 ● 審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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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國家衛(wèi)計委、民政部、財政部、人社部和住建部等五部委出臺了《關于進一 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國衛(wèi)家庭發(fā)[2013] 41號),加大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扶助力度。2015年省政府再次提高補助標準,并將提高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標準列入2015 年省委省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根據(jù)《甘肅省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落實失獨家庭一次性補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甘衛(wèi)家庭函[2015] 141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2015年為民辦實事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fā)〔2015〕37號)要求,做好失獨家庭目標人群的一次性補助工作。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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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wèi)生健康 |
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夫婦住院護理補貼初審 |
● 政策依據(jù); ● 申請指南:辦理事項、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lián)系方式 ● 審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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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甘肅省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通知》(甘政發(fā)〔2005〕44號)和省衛(wèi)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等5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甘衛(wèi)家庭發(fā)〔2014〕158號)等文件精神,根據(jù)甘肅省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甘衛(wèi)發(fā)〔2016〕86號),將60歲以上(含60歲)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婦住院護理補助納入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救助范圍。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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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
國家層面法規(guī)政策 |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 《關于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 償信息公開工作的 實施意見》; ● 《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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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決定 |
●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包括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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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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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戶補償情況 |
● 分戶補償結果。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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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征收 |
擬征收 土地 告知 |
在擬征收土地前,應明確征收土地有關事項并予以公開。 1.擬征收土地用途、目的; 2.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圍; 3.土地現(xiàn)狀; 4.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 5.開展土地現(xiàn)狀調查的安排; 6.擬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搶栽、搶種、搶建等有關規(guī)定); 7.聽證權利; 〔 *對土地現(xiàn)狀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救濟措施〕 |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 定》(國發(fā)〔 2004〕 28號)、《土地管理法》 |
1.在實地啟動擬征收土地工作時,在村公示欄公開。 2.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公開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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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征收 土地現(xiàn) 狀調查 |
擬征收土地現(xiàn)狀調查結果按規(guī)定確認后,調查結果予以公開。 1.征收土地勘測調查表;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登記 表;〔 *土地勘測定界圖件(涉及國家秘密項目的除外,圖件應該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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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 2.《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
1.擬征收土地現(xiàn)狀 調查結束后 5個工作日內,在村公示欄公開 2.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公開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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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征收 土地公告 |
根據(jù)用地批復文件,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擬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開。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 2.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口安置方式、社會保障途徑等; 3.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浀钠谙蕖⒌攸c和要求; 4.救濟途徑。 |
1.《土地管理法》; 2.《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fā)〔 2014〕29號);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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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 償安置 方案聽 證 |
依申請開展聽證工作的,聽證結果公開。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確定的時間制作《聽證通知書》;按《聽證通知書》規(guī)定的時間組織聽證;實施聽證的,公開聽證相關材料。 1.《聽證通知書》; 2.聽證處理意見;〔 *聽證筆錄有關資料〕 |
1.《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 2.《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 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fā)〔 2014〕 29號) |
①《聽證通知書》應在組織聽證 7個工作日前予以公開; ②其他聽證公開內容在征地聽證結束后 5個工作日 內公開。公示結束后,轉為依申請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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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 登記 |
征地補償?shù)怯泤R總表。 〔 *征地補償?shù)怯浨爸门c征收土地現(xiàn)狀調查合并進行的,在前置環(huán)節(jié)一并公開〕。 |
1.《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征地補償?shù)怯浗Y束后 5個工作日內公開。公示結束后,轉為依申請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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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 準文件 |
有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批復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轉發(fā)批復文件應予以公開。 1.國務院批準用地批復文件(指用地由國務院批準); 2.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用地批復文件(指用地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3.國務院批準城市用地后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轉發(fā)用地批復文件; 5.其他用地批準文件。 |
1.《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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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費用支付 |
征地補償費用支付憑證。〔在被征地村公告欄張貼,予以公開,張貼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后可依申請公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
獲得支付憑證后 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示結束后,轉為依申請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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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與申 請變化情 況 |
用地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變化情況 |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省級征地公開信息平臺建 設的通知》(國土資廳發(fā)〔 2016〕 43號)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村公示欄、村級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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